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 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 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 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 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 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 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热爱本职工作 , 履行岗位职责 ,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 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 ( 学位 ) 、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 , 取得会计师资格 ( 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 ) 后,从事会计工作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 ,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 从事会计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 ,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 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 , 后取得规定学历者 , 可以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年限相加 , 但取得学历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必须 3 年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 , 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 , 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 ( 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 1 年 ), 具备下列 7 项条件中的 3 项以上者 , 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或荣获地级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 , 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 3 篇以上具有相当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地市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 3 篇(其中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 1 篇)以上有相当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 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或系统地讲授过 1 门以上大中专财务、会计课程 , 效果较好 , 并能提供有关聘书、授课课程名称、课时、备课笔记、效果证明等材料。
,
该同志的有关材料和情况,业经本单位审核,并已在本单位按规定公示完毕且无异议。
以上均系属实。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违法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⑤擅自开设、使用账户的行为。在开设和使用账户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单位内部擅自开立账户;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开支;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活动;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⑥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
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人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④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④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⑤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就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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